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》、《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》,保障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有序开展,使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成为提高师生素质、建设文明校园的重要内容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(以下简称“语委会”)章程。
第二章 语委会组织机构
第二条 语委会由校领导、相关职能部门和相关学院领导构成。
第三条 语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,由学校校长担任;副主任委员1人,分管教学工作校领导担任;委员若干人,主要由党政办公室、宣传部、学生处、人事处、教务处、团委、工会等部门和相关学院主要负责人组成。
第四条 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(简称“语委办”),正处建制,设正处级语委办主任编制1人,语言文字工作部和普通话水平测试部2个科级岗。
第三章 语委会职责
第五条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》以及国家、河南省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关于语言文字的相关规定,拟定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、政策和工作目标。
第六条 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有关语言文字工作任务,落实上级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对学校的监督检查,组织开展与兄弟院校语委会的交流与合作。
第七条 编制学校语言文字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,对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开展情况及时进行总结。
第八条 提出学校、部门、学院和师生员工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文字情况的要求,推进学校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,以营造良好的语言文字环境。
第九条 开展相关课题研究,促进普通话和规范字的社会推广。
第十条 组织各单位、师生员工开展丰富多彩的语言文字宣传活动。
第四章 委员权利和义务
第十一条 委员应积极参加语委会的工作,委员在语委会内享有表决权,并有权获得语委会的资料和文件。
第十二条 委员应学习贯彻上级方针政策,完善制度设计并组织推进落实。
第十三条 委员应积极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的宣传教育工作,不断增强语言文字规范意识,提高自身语言文字规范化水平,带领本部门落实语委会工作计划。
第五章 委员单位具体分工
第十四条 语委办负责协调语委会日常工作。
第十五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学校各种公务文书、公务活动中使用规范汉字和普通话情况的检查与落实。
第十六条 宣传部负责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的学习宣传,负责学校各种媒体、招牌、广告、海报、横幅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情况的检查与落实,负责主题宣传橱窗的内容更新。
第十七条 教务处负责日常教学活动中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情况的检查与落实,开设普通话训练课程以及组织学生参加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。
第十九条 各教学单位负责执行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有关工作计划和安排。
第六章 附则
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由语委办负责解释。